关于做好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跟踪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8〕12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工程人选)培养工作,促进工程人选的快速健康成长,现就做好工程人选的培养跟踪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跟踪的目的
通过对工程人选培养情况的跟踪调查,了解掌握工程人选培养、成长现状,发现工程人选培养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人才培养工作经验,探索人才成长规律,进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促进工程人选的快速成长。
二、培养跟踪的对象
培养跟踪的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含从中央及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的国家级工程人选)和市级人选。
三、培养跟踪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工程人选的培养跟踪工作;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工程人选日常培养跟踪的具体工作。
四、培养跟踪的周期
培养跟踪工作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自培养跟踪对象入选人才工程开始,按年度对工程人选的培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五、培养跟踪的内容
(一)工程人选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科研成果和专业业绩情况,重点包括承担、参与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科技奖励等情况;
(二)工程人选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三)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加强工程人选培养所采取的措施、创造的条件等;
(四)工程人选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六、培养跟踪的方式
培养跟踪工作主要采取填报调查表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工程人选所在单位组织工程人选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跟踪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刊载在www.bjp.gov.cn网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工程人选所在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做进一步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人事局备案;工程人选所在单位为区县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人事局,区县人事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于上述时间内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培养跟踪结果的使用
市人事局依据培养跟踪调查结果,建立工程人选个人成长档案,并研究解决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工程人选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总结各单位在工程人选培养工作中取得的良好经验,加以宣传推广。
八、培养跟踪的终止
工程人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工程人选所在单位将有关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终止对其的培养跟踪:
(一)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现重大学术道德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处分;
(三)由于个人原因长期出国未归;
(四)调出本市单位;
(五)其他应终止培养跟踪的情形。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要以开展工程人选培养跟踪工作为契机,准确把握本单位工程人选培养、成长现状,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健全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程人选培养工作。
联系人:辛向阳 联系电话:65261459
附件:《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培养跟踪调查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